函轉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39號令修正發布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」第1點及第3點格式1、第4點格式2、第7點附表,名稱並修正為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安見處罰裁量基準」,茲檢送發布令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。 2026.07.16